出版時間: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陳新民 頁數(shù):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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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原書收錄了臺灣學者陳新民博士的以德國公法原理為主題的17篇論文。此次修訂版增訂為24篇。書中對德國法治國概念的起源、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公法上的公共利益問題、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國民抵抗權制度、平等權和社會基本權利等等作了深入的探討。
作者簡介
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出生在臺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ter 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回臺灣后,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了進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學的體系,曾于1987年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士后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系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前擔任臺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臺北大學司法學系合聘教授及臺灣大學兼任教授。并曾經獲選為1995年“臺灣十大杰出青年”之榮譽。
陳新民教授多次應邀到中國內地各著名大學講課,并獲聘為澳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蘇州大學,及中國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陳教授的公法學著作甚豐,研究領域涉及大陸法系,特別是以德國為主的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人權制度、國防法制、及東南亞國家的比較憲法等,廣受海峽兩岸公法學界人士及學生的引述與推崇。
書籍目錄
上卷 第一篇 德國19世紀法治國概念的起源 第二篇 國家的法治主義——英國的法治與德國“法治國”之概念 第三篇 社會主義法治國之概念——從越南及東德的經驗談起 第四篇 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德國19世紀行政法學的發(fā)展 第五篇 論憲法委托之理論 第六篇 公共利益的概念 第七篇 論公務員的忠誠義務 第八篇 論政黨的內部民主制度 第九篇 憲法基本權利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 第十篇 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十一篇 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征收之概念——德國與美國的比較研究 第十二篇 公益征收的目的下卷 第十三篇 公益征收的補償原則 第十四篇 財產權保障的陰暗角落——論被征收人的回復權問題 第十五篇 知識產權的社會義務——從憲法學的角度檢驗知識產權的屬性及其界限 第十六篇 法治國家理念的靈魂——論法律溯及既往的概念、界限與過渡條款的問題 第十七篇 國民抵抗權的制度與概念 第十八篇 示威的基本法律問題 第十九篇 戒嚴法制的檢討 第二十篇 法治國家的軍隊——兼論德國《軍人法》 第二十一篇 平等權的憲法意義 第二十二篇 平等原則拘束行政權的問題——論不法平等 第二十三篇 論社會基本權利 第二十四篇 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一個比較法制上的觀察與分析
章節(jié)摘錄
其中應予考慮補償?shù)氖牵海祝τ诩磳⒄魇罩畼说乃鶠橥稒C性的加工,致使被征收之標的物價值的升高,可以予以阻止。(乙)被征收物的主觀價值(感情價值,Affektionswert)應和被征收物對目前財產權人有特殊之經濟利益相區(qū)別。即后者應考慮予以補償。(丙)被征收物與被征收人之經濟地位(wirtschaftliche Lage)所發(fā)生的影響,如對借被征土地為生的圃農及農夫,因征收措施可影響其經濟上生存,因這種生存的侵犯極為嚴重,故應予考慮。(丁)征收時的一切經濟及社會狀態(tài),可以列入考慮,特別在經濟危機時,這些征收可以概括地且暫時地有益于公共大眾。例如在戰(zhàn)時對原料的限價收購(如同軍事征用)都是許可考慮的因素。對于不應該考慮的因素,Scheuner以為有:(甲)征收時,若征收之目的含有政治、社會、文化之因素時,這些因素不必列入考慮,Scheuner以為過度高估這些因素的結果,會導致將被征收人視為公眾的特別犧牲(Sonderopfer)的后果,這種后果是不準許的,故應不考慮征收措施的其他因素。(乙)被征收人的一般社會地位不必予以考慮,尤其是在征收富人之財產時,不應予以較低的補償,否則違反憲法第3條所揭示的禁止歧視原則(平等權)。(丙)與(乙)是類似的,被征收人的個人特征(perstinlicheEigenschaft),例如其家族情形及其是否為法人,都不應列入考慮(此是防止對以前社會之豪門巨族的歧視)。(?。τ诒徽魇杖素敭a標的之使用及利用情形,假如該標的是以社會及政治的觀點來評斷時,則不應將該標的運用情況列入考慮;但是若是就該標的之經濟運作觀點來討論,例如該土地未充分利用等,即可于權衡補償標準時考慮之。故Scheuner反對對于大地主采取歧視,以政治目的來剝減對其征收補償?shù)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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