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柳颯 頁數(shù):303 字數(shù):2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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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南嶺法學學術文庫·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變遷研究》不僅深人分析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話語體系,而且展示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實現(xiàn)過程。最重要的是作者柳颯希望本書能為當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實現(xiàn)提供歷史的借鑒。
作者簡介
柳颯: 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憲法文化,近年來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的論文有《論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中”》、 《論民初議會中的宗派斗爭》、 《中國傳統(tǒng)民本思想與近代憲政意識的媾連》、 《清末結社權研究——以戊戌學會、立憲團體、革命團體為視角》、《我國近代公民基本權利體制中的“短板”現(xiàn)象研究》等。參與了多項省部級課題,主持的課題有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guī)劃2011年度學科共建項目《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變遷研究》 (GDllXFX02)。
書籍目錄
導論
一、研究緣由和研究意義
二、研究現(xiàn)狀
三、研究思路和觀點
第一章 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價值分析
第一節(jié) 權利的定義與認知的本土化
一、權利新語
二、權利主體的異化
三、權利論證的補正
四、利益訴求的特指
第二節(jié) 預備立憲時期基本權利價值的層級化
一、?;仕汲敝械臋嗬麅r值取向
二、立憲思潮中的權利價值取向
三、革命思潮中的權利價值取向
第三節(jié) 軍閥制憲時期基本權利價值的轉(zhuǎn)向
一、從倡“自由”到反“自由”
二、從“自由主義”到“社會主義”
第四節(jié) 國民黨制憲時期基本權利價值的“主義”化
一、三民主義中的權利價值向度
二、新民主主義中的權利價值向度
三、實用主義中的權利價值向度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范分析
第一節(jié) 近代中國基本法中的自由權體系
一、基本法中的自由權規(guī)范比較
二、自由權在實證法律中的變異:以南京國民政府頒行的新聞法規(guī)為視角
第二節(jié) 近代中國基本法中的參政權體系
一、基本法中的參政權規(guī)范比較
二、參政權在實證法律中的變異:以北洋政府頒行的選舉法為視角
第三節(jié) 近代中國基本法中的受益權體系
一、基本法中的受益權規(guī)范比較
二、受益權在實證法律中的體現(xiàn):以訴愿權、請愿權的法律配置為視角
第四節(jié) 近代中國基本法中的社會權體系
一、基本法中的社會權規(guī)范比較
二、社會權在實證法律中的體現(xiàn):以受教育權的法律配置為視角
本章小結
第三章 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jié) 行政控制與基本權利的保障
一、行政法規(guī)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二、行政管理對基本權利的侵蝕
三、暴力統(tǒng)治對基本權利的削奪
第二節(jié) 司法救濟與基本權利的保障
一、程序保障不到位的影響
二、司法不獨立的影響
三、缺失違憲審查的影響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近代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變遷機制
第一節(jié) 變遷機制一:社會背景的異動
一、時局的激蕩
二、辯論的勃興
第二節(jié) 變遷機制二:意識形態(tài)的流變
一、孱弱的自由主義
二、強勢的國家主義
三、強勁的民族主義
第三節(jié) 變遷機制三:權力模式的變更
一、君權的式微
二、軍權的無端
三、黨權的凌厲
本章小結
結語權利體制中的“短板”
一、應有權利的短視
二、法定權利的短處
三、實有權利的短缺
附表一 權臣奏折中的“權利”
附表二 1899—1911年梁啟超著述中的“權利”
附表三 《民報》中的“權利”
附表四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頒布的新聞法規(guī)(一)
附表四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頒布的新聞法規(guī)(二)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節(jié) 備立憲時期基本權利價值的層級化 清政府于1901年開始“新政”,變革官制、軍制、商制、學制,發(fā)布大量法規(guī);1906年公布《仿行立憲上諭》,宣示預備立憲。國家體制此時雖還未發(fā)生根本性的變化,但已啟動了相應的前置程序,權利價值的取向自然會發(fā)生“調(diào)整”,并且層級化的現(xiàn)象突出。 一、保皇思潮中的權利價值取向 1905年,清政府派載澤、戴鴻慈、端方、徐世昌、紹英五位大臣出使歐美各國,考察西方立憲政治。1907年,達壽、汪大燮、于式枚三人分別出訪日本、英國、德國,深入考察君主立憲政體。他們的“考察報告”對預備立憲的模式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也清楚地陳列了對權利的“操縱”技法,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可稱為他們的后續(xù)“成果”?! ⊥ㄟ^出洋大臣們的奏折中對“權利”論述的頻率進行全面檢索以及大致統(tǒng)計,首先可以看出紅頂朝官不再囿于“國權”,開始以立憲政體為背景,認識到承認臣民權利合法性的必然性(見附表一),哪怕是“偽立憲”也不能不宣示人民享有權利。也因為“不規(guī)定臣民權利,既違憲法之原則,亦何以責其納稅當兵之義務乎”?還因為社會的權利意識在民族憂患、政治變革的激蕩下突飛猛進,勢不可當。大臣哀嘆:“當光緒初年,故侍郎臣郭嵩燾嘗言西法,人所駭怪,知為中國所固有,則無可驚疑問。今則不然,告以堯、舜、禹、湯、文、武、周、孔之道,漢、唐、宋、明賢君哲相之治,則皆以為不足法,或竟不知有其人。近日南中刊布立憲頌詞,至有四千年史??罩Z,惟告以英、德、法、美之制度,拿破侖、華盛頓所創(chuàng)造,盧梭、邊沁、孟德斯鳩之論說,而日本之所模仿,伊藤、青木諸人訪求而后得者也,則心悅誠服,以為當行,前后二十余年,風氣之殊如此”。禮樂崩于當前,立憲是“大勢所趨”,權利是必然要認可的?!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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