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編 頁數(shù):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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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國古代司法體制及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案例或判例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案例或判例被稱為“比附援引”或“比附斷案”。秦有“廷行事”、漢有“決事比”、宋有“斷獄”,而明清更是律例并行。自清末修律至民國時期,我國雖整體秉承大陸法體系,但為補民國初年成文法典未頒之需,遂正式于大理院建立判例制度,“以為嗣后裁判之規(guī)則”。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雖全面廢止“六法全書”,但就法律淵源而言,成文法體系不改,排斥以判例作為判決的依據(jù)。雖最高人民法院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但與判例之法日行漸遠。探究其源.與一國法制不可脫離其歷史傳統(tǒng)與現(xiàn)實文化而獨行不無關系。我國古代雖有判例制度,但始終是“以例輔律”,當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時至今日,制定法與判例法兩大法系雖并行于世,界線鮮明,但已然呈現(xiàn)相互借鑒融合之勢。究其根源,判例法重其經驗、失之嚴謹,而制定法嚴謹有余、靈活不足。在我國,制定法在建立國家法制、倡導依法治國方面居功甚偉,但其相對抽象、滯后的法律規(guī)則,對于應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不免略顯乏力。而今,各界有識之士倡議重新審視判決先例的積極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提出“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為充分發(fā)揮先前判決對審判的指導作用提供了一條可資借鑒的途徑。與判例法不同,在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下,案例指導重在“指導”而非強制適用。
內容概要
本書精選了2009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69個案例,所選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執(zhí)行各個領域,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的最新發(fā)展。針對每個案例,在介紹案情和審理結果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針對審判結果進行了充分的闡釋,將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緊密結合起來,對司法實務中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有著指導意義?! ∽x者對象:法官、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師生及有關研究人員等。
書籍目錄
刑事案例 1.犯罪后主動報案的動機是否影響自首的認定 2.單位犯罪的犯罪所得應當如何追繳 3.前判決遺漏附加刑并罰后判決能否直接予以并罰 4.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5.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中危險的認定 6.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 7.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 8.偽造存取款憑條構成犯罪的應當定性為偽造金融票證罪 9.夫妻問傷害案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非法拘禁過程中毆打被拘禁人致輕傷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11.上游犯罪是否查清不影響對明知是盜、搶機動車的認定 12.當場使用暴力向他人“借款”,并逼迫他人當場籌借部.分款項的行為應定搶劫罪 13.對于已使用過的被盜物品的鑒定應當考慮作案當時、當?shù)赝愇锲穬r格因素 1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的選擇適用 15.偽造虛構的“國家機關”文件能否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16.盜挖河砂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17.以單位名義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貨款的認定與處理 18.幫助他人領取郵寄毒品的行為如何認定 19.利用職務便利受賄中制約關系的認定 20.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犯罪數(shù)量的認定民事案例 21.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不能以登記具有公信力為由否認真實權利人的物權權利 22.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時公司業(yè)務員非經授權一般不能構成對公司的表見代理 23.對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應加以限制 24.合同解除權不能隨債權單方轉讓 25.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行使抗辯權 26.對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的認定 27.法院應對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進行補充 2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原則上對當事人事后簽訂的結算還款協(xié)議有效 29.在建筑設備租賃過程中雙方未簽署完工驗收單的應如何確定工作量 30.附條件贈與合同的認定標準 31.《拍賣成交確認書》因拍賣標的物瑕疵被依法撤銷后委托方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32.拍賣前已派發(fā)的紅利依法獨立于基金份額,執(zhí)行中可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其他財產用以償付債務 33.醫(yī)療事故糾紛案件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 34.正常的輿論監(jiān)督不應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 35.公司高管違反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6.對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及票據(jù)權利合法取得的認定條件 37.衡量董事會決議內容效力的依據(jù)是公司章程 38.直接收養(yǎng)他人為養(yǎng)孫子女的應視為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關系 39.依轉繼承所得遺產應按轉繼承人遺囑確定的遺產分配比例分割 40.他人在同樣服務上搶先注冊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應予撤銷 41.建筑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保護范圍以及侵權責任方式如何確定 42.商標注冊文件中對注冊人的記載不屬于在著作權法意義上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為 ……行政案例執(zhí)行案例
章節(jié)摘錄
本案審理中的爭議問題是,如果外地法院對被告人尚未執(zhí)行的附加刑未并罰,被告人來北京再犯罪,北京市法院在判決新罪時是否應對外地法院遺漏并罰的附加刑進行并罰以及如何并罰。具體到本案中,即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于2006年6月24日刑滿釋放后,至因盜竊于2006年9月26日被羈押時,尚有剝奪政治權利2年8個月零29日、罰金2000元未執(zhí)行,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決其所犯盜竊罪時未予并罰,對此,北京市的法院應如何處理。根據(jù)上述具體案情,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論證。(一)對外地法院遺漏并罰的附加刑應否并罰對此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持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是否定意見,認為不并罰不影響附加刑的實際執(zhí)行,既然外地法院沒有并罰,北京法院就應當考慮外地法院的判決情況,亦不予并罰;一種是肯定意見,認為根據(jù)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間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適用數(shù)罪并罰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1994年《批復》),對外地法院遺漏并罰的附加刑,北京法院在判決新罪時應予以并罰。筆者同意肯定意見。理由如下: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25日《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第5條修訂后的刑法有關條文實質內容沒有變化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釋可參照執(zhí)行的規(guī)定,1994年《批復》仍具有參照意義。1994年《批復》明確規(guī)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zhí)行完畢,在執(zhí)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無須判處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在對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決時,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按照數(shù)罪并罰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即在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繼續(xù)執(zhí)行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痹诒景钢校桓嫒朔感伦飼r,前罪所判處的附加刑未執(zhí)行完畢,是客觀存在的,故依據(jù)1994年《批復》的精神,法院在判決新罪時應對先前判決已確定但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罰金予以并罰。其次,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刑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處理不能消滅,外地法院遺漏附加刑并罰,并不能構成原判附加刑消滅的依據(jù)。再次,我國不實行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不僅前判決對后判決沒有法律約束力,對前判決不當?shù)奶幚恚笈袥Q還應采取適當方式加以修正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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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6卷)》是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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