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2 出版社:湖南教育 作者:楊幼炯 著 頁數(shù):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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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湖湘文庫》編輯出版以“整理、傳承、研究、創(chuàng)新”為基本方針,分甲、乙兩編,其內(nèi)容涵蓋古今,編纂工作繁難復雜,茲將有關事宜略述如次: 一、甲編為湖湘文獻,系前人著述。主要為湘籍人士著作和湖南地區(qū)的出土文獻,同時酌收歷代寓湘人物在湘作品,以及晚清至民國時期的部分報刊?! 《?、乙編為湖湘研究,系今人撰編。包括研究、介紹湖湘人物、歷史、風物的學術著作和資料匯編等。 三、乙編中的通史、專題史,下限斷至1949年。 四、甲編文獻以點校后排印、據(jù)原本影印及數(shù)據(jù)光盤三種方式出版?! ∥?、除少數(shù)圖書以外,—律采用簡體漢字橫排。 六、每種圖書均由今人撰寫前言一篇。甲編圖書前言,主要簡述原作者生平、該書主要內(nèi)容、學術文化價值及版本源流、所用底本、參校本等。乙編圖書前言,則重在闡釋該研究課題的研究視角和主要學術觀點等?! ∑摺ξ墨I的整理,只據(jù)底本與參校本、參校資料等進行??睒它c,對底本文字的訛、奪、衍、倒作正、補、刪、乙,有需要說明的問題,則作出校記,—般不作注釋。 八、甲編民國文獻中的用語、數(shù)字、標點等,除特殊情況外,—般不作改動。乙編圖書中的標點、數(shù)字用法、參考文獻著錄規(guī)則等均按現(xiàn)行出版有關規(guī)定使用和處理?! 逗嫖膸臁肪磬品保y免出現(xiàn)缺失疏漏,熱望社會各界批評指正。
作者簡介
楊幼炯(1901—1973)字熙清,號復齋,湖南常德人。早年留學日本,回國后畢業(yè)于上海復旦大學,獲政治學學士學位。先后參加過現(xiàn)代評論社、中國社會科學社、中華學藝社等團體。歷任《神州日報》記者,中央通訊社總編輯,中央大學、上海法政大學、中國公學、暨南大學、司法院法官訓練所教授,建國法商學院院長,《中華日報》總主筆、常務監(jiān)察人;又任民智書局編譯所主任、中山文化教育館研究部主任、叢書審查委員、《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編委、臺灣“立法委員”等職。卒于臺灣。
書籍目錄
自序?qū)а砸?、中國立法問題之產(chǎn)生二、過去立法運動之幾個重要時期三、近代中國法制之淵源與改廢第一篇 清季之立憲運動第一章 民主政治運動之肇端第一節(jié) 民主政治運動之導因第二節(jié) 民主革命運動及其論據(jù)第三節(jié) “戊戌變法”之經(jīng)過與?;手鲝埖谒墓?jié) 革命與君憲之理論的對抗第二章 立憲運動之崛起第一節(jié) 百日維新后之反動政治第二節(jié) 清廷之預備立憲第三節(jié) 國會請愿之運動與結(jié)果第四節(jié) 革命黨反立憲之表示第三章 憲法大綱公布之前后第一節(jié) 清末官制之改定與演化第二節(jié) 資政院之創(chuàng)設及其組織第三節(jié) 各省咨議局之成立第四節(jié) 憲法大綱與憲法信條第五節(jié) 清室之覆亡第四章 清季法典編纂之沿革第一節(jié) 清季法典之淵源與制定第二節(jié) 清季之刑法第三節(jié) 清季之行政法第四節(jié) 清季之民商法第二篇 民國初期之立法第五章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之組織第一節(jié) 各省代表集會于上海第二節(jié)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制定第三節(jié) 南京各省代表會議與總統(tǒng)選舉第四節(jié)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修正第五節(jié) 臨時政府正式成立第六章 南京參議院與臨時約法第一節(jié) 參議院誕生之經(jīng)過第二節(jié) 參議院宣布臨時約法第三節(jié) 臨時約法之內(nèi)容與批評第四節(jié) 臨時政府之北遷……第三篇 第一屆國會之成立與解散第四篇 共和重光與國會復活第五篇 西南之護法運動第六篇 曇花一現(xiàn)之省憲運動第七篇 國會第二次恢復與曹錕賄選第八篇 臨時執(zhí)政時期之立法第九篇 國民政府之立法事業(yè)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節(jié) 參議院誕生之經(jīng)過 自臨時政府成立后,各省代表會即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規(guī)定,代行參議院之職權,嗣各省參議員陸續(xù)至,已過半數(shù),遂定于正月二十八日開參議院正式成立大會。及至二十七日,關于未獨立省分之代表,有無表決權,發(fā)生問題,引起南北之惡感。先是各省代表集會武昌時,已決議未獨立省分之代表,代理參議員者無表決權。后因組織臨時政府之迫切,對此決議并未施行,故布《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時,既已共同簽字,后來臨時大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之選舉,國務員商榷之際,亦皆與投票,蓋不啻事實上已承認未獨立省分之代表有表決權也。乃忽于參議院成立時,又發(fā)生此問題。于是引起直隸、奉天兩省代表之辭職,其結(jié)果承認一律有發(fā)言表決權,其事始寢。’ 翌日(二十八日)參議院正式成立,并公舉林森為議長,王正廷為副議長,李肇甫為全院委員長。本屆議員共四十二人,代表福建、浙江、四川、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蘇、山西、陜西、廣東、廣西、云南、貴州、山東、河南及奉天十七省。至其分子之成份,不外三種:即(一)由都督府指派者,(二)舊咨議局代表,(三)出于民選者。因分子復雜,以致意見紛歧,沖突時聞。成立未及一月,江蘇參議員陳陶怡、楊廷棟、凌文淵等辭職。湖北參議員劉成禺、張伯烈、時功玖等因借款問題之爭議,亦相繼辭職。嗣湖北臨時省議會以參議員非出自民選為詞,忽發(fā)起另組臨時國會之議,自謂已得十一省回電贊成,乃由參議院通電力駁,其電文云: “本院之成,根據(jù)于《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現(xiàn)公布之《臨時約法》,亦載明十個月內(nèi),由大總統(tǒng)召集國會,當此參議員既成立之后,國會成立之先,乃以一省議會名義,輒召集臨時國會,不知何所依據(jù)?若不承認《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及《臨時約法》,則已公布之法律,已選出之總統(tǒng),已組織之臨時政府,皆將無效,民國基礎,于是動搖,且今日以一省議會,反對參議院,而召集臨時國會,他日又將有一省議會,反對臨時國會,而召集第二臨時國會,起覆紛紜,事權不定,民國前途,將何利賴?方今國基初肇,所賴以維持培植者,端在守法。參議院為法定機關,萬不可任意破壞,至于參議員,本應依約法選派,規(guī)定選派方法,權在各省,或民選,或公派,一惟各省制定,萬不能執(zhí)民選二字,反對參議員之反對參議院,行動法外,破壞國基。湖北省議會提議實為不當,應作無效。逾日再通電各省,諄切通告。略謂參議員能否完全代表人民之意,乃參議員之選派方法問題,非參議院可否消滅問題,若謂都督選派之議員,不足代表人民,僅可按照《臨時約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選派五人之數(shù),盡由民選,選定后即可陸續(xù)來院,與各該省前派之參議員,實行交替,《臨時約法》規(guī)定選派方法,由各省自定之,已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guī)定都督選派一節(jié)刪去,是各省如可選派,其權皆在各省。主張民選,應依約法選舉參議院之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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