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經濟管理出版社 作者:宗曉虹,鐘新聯(lián) 主編 頁數(shù):300 字數(shù):356000
內容概要
《經濟法》是以現(xiàn)行的經濟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圍繞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最為常見的經濟法理論和實踐問題,如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合伙企業(yè)法、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公司法、企業(yè)破產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證券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的闡述。
《經濟法》主編積多年教學與實踐之經驗,取專業(yè)同仁之精華,觀理論發(fā)展之趨勢,經多重討論,由淺入深,突出實用,終審慎落筆,以力求激發(fā)學生學習之熱情與興趣。本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與實用性,既可作為高校、高職高專等院校經濟類、管理類等專業(yè)的經濟法教材,也可作為各類成人院校及企業(yè)職工的培訓教材,還珂作為在職工作人員迅速提高經濟法知識與應用能力的自學用書及普及法律知識的培訓用書。本書由宗曉虹、鐘新聯(lián)任主編。
作者簡介
宗曉虹,湖北當陽人,武漢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1992年畢業(yè)于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專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畢業(yè)于華中師范大學經濟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長期從事經濟法和勞動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在《統(tǒng)計與決策》、《重慶大學學報》、《工會理論與實踐》等雜志發(fā)表論文20多篇,參加國家級和省級課題多項,主編、參編教材多部。 鐘新聯(lián),1985年畢業(yè)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共黨員、教授、專業(yè)帶頭人、系主任;咸寧市名師、政府專項津貼專家;咸寧市統(tǒng)計學會副會長、咸寧市物流協(xié)會副會長;咸寧職業(yè)學院“十佳科研標兵”;“湖北省高等學校教學團隊(會計專業(yè))”負責人。主持并完成湖北省重點研究課題四項,參與湖北省重點研究課題五項,主持院級課題兩項;出版專著一部;主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國家規(guī)劃教材四部、教輔三部,主編財政部“十五”、“十一五”財經類統(tǒng)編教材兩部、教輔兩部,主編普通高校規(guī)劃教材五部;近年發(fā)表專業(yè)論文26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第一節(jié)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四節(jié) 經濟法的實施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
第三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與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節(jié)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合伙企業(yè)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普通合伙企業(yè)
第三節(jié) 有限合伙企業(yè)
第四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節(jié) 違反《合伙企業(yè)法》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概述
第二節(ji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
第三節(jié)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
第四節(jié) 外資企業(yè)法
第五節(jié)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節(jié)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jié)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jié)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節(jié) 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jié)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七節(jié)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第一節(jié) 企業(yè)破產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jié) 管理人制度與債權人會議
第四節(jié) 破產重整與和解
第五節(jié) 破產清算
第七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節(ji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節(jié) 消費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競爭法
第一節(jié) 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節(jié) 反壟斷法
第九章 證券法
第一節(jié)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jié) 證券機構
第三節(jié) 證券發(fā)行
第四節(jié) 證券交易
第五節(jié)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節(jié) 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節(jié) 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知識產權法
第一節(jié) 知識產權法概述
第二節(jié) 著作權法
第三節(jié) 專利法
第四節(jié) 商標法
第十二章 勞動法
第一節(jié) 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
第三節(jié)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與人民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為依據(jù)來確定案件的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起訴,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對被勞改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jù)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特殊管轄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⑥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⑦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等。 2)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根據(jù)案件的性質、案情的繁簡、影響的范圍等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人民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鶎尤嗣穹ㄔ涸瓌t上管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但大多數(shù)案件還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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