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司玉琢 編 頁數:467 字數:5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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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教材自2007年出版第二版以來,國際國內海事立法或者與海事立法相關的立法又有了較大的變化。例如,2008年12月11日,聯(lián)合國第63屆大會第67次會議通過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也稱《鹿特丹規(guī)則》),它將對各國貨物運輸法乃至海商法的其他領域產生重要影響。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融會了現代侵權法的理念,對海上侵權立法將產生重要影響。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明確提出“制定和實施海洋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海洋經濟發(fā)展”的任務。為適應本學科相關理論和國民經濟的新發(fā)展,滿足課堂教學和自學的新需求,我們對本教材進行了修訂與完善。
本次修訂,除了補充新的理論或制度,剔除已過時或不妥的理論和制度外,為了便于學習,在寫作形式上也作了改進:每章前增加“學習目的”欄目,指出本章的學習目標、效果和重點;每章后增設“案例練習”,啟發(fā)學生思路,鞏固所講授內容的應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本書的最后推薦若干“網絡資源”,方便學生拓展閱讀,獲取有用信息和資料。
此次修訂仍然是原作者負責各自的章節(jié)。司玉琢:序、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鵬南:第十三章。
作者簡介
司玉琢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海商法博士生導師,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提名委員會委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顧問,中國海商法協(xié)會副主席,《中國海商法研究》主編。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海商法的形式
第三節(jié) 海事法律規(guī)范
第四節(jié) 海事法律關系
第五節(jié) 海商法的歷史發(fā)展
第二章 船舶物權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船舶所有權
第三節(jié) 船舶抵押權
第四節(jié) 船舶優(yōu)先權
第五節(jié) 船舶留置權
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jié) 關于船員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船長
第三節(jié) 船員勞動合同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提單
第三節(jié)海運單
第四節(jié) 電子提單
第五節(jié) 海上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第六節(jié)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七節(jié) 航次租船合同
第八節(jié) 國際貨物多式聯(lián)運合同
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jié) 海上旅客運輸法律規(guī)章與國際公約
第一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難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損
第十一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
第十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十三章 海上保險合同
第十四章 海事訴訟時效
第十五章 涉外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網絡資源
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三、船舶抵押權的特點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各種法律特性,即物權性、價值性(變價受償性、物上代位性)和擔保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贝暗盅簷嗍且环N以船舶為客體的抵押權,由于船舶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物,這決定了船舶抵押權不僅具有民法抵押權的一般特點,而且還具有一些其自身的特點。以下結合我國《物權法》及《海商法》的規(guī)定,說明如下。 (一)從屬性 設定船舶抵押權的目的是擔保一定的債權得以實現。船舶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是一種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系,亦即在船舶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的關系上,船舶抵押權具有從屬性。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在:(1)存在上的從屬性,亦即船舶抵押權的存在從屬于主債權的存在。沒有主債權的存在,抵押權不能單獨存在。對此我國《擔保法》第52條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2)處分上的從屬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權在轉讓方面的從屬性。對此,我國《物權法》第192條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我國《海商法》第18條還明確規(guī)定:“抵押權人將被抵押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移”。因此,船舶抵押權,不得在其擔保的債權未轉讓時而單獨轉移或另作其他債權的擔保。(3)消滅上的從屬性。船舶抵押權消滅上的從屬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權隨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全部消滅而消滅。對此,我國《物權法》第177條規(guī)定,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消滅。 (二)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權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未被全部清償以前,船舶抵押權人得就作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進而言之,船舶抵押權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讓與、被擔保債權的部分清償、分割或者讓與而受到影響,船舶抵押權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權利以擔保債權的全部。對此,我國《物權法》似乎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我國《海商法》第16條第2款也只是規(guī)定:“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 (三)物上代位性 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關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的依據,民法學者似有各種不同理論,如物權的特種效力說、擔保物權效力說、公平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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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國際級規(guī)劃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海商法(第3版)》的特點是:第一,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涵,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線,力求系統(tǒng)、完整和統(tǒng)一;第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研究現實海事立法、司法和航運實踐問題,又對海商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論問題加以探討,并使之有機地結合,為理論和實踐提供指導和借鑒作用;第三,注意吸收國內外在海商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國際國內海事立法的最新特點和趨勢?!镀胀ǜ叩冉逃龂H級規(guī)劃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海商法(第3版)》可作為高等院校相關專業(y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海商法教材,也可作為理論研究工作者、海事司法工作者和航運專業(yè)人員的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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