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山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民安 編 頁數:384
前言
監(jiān)護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監(jiān)護制度中,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履行監(jiān)督、保護職責的人被稱為監(jiān)護人;被監(jiān)護人監(jiān)督、保護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被稱為被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所承擔的監(jiān)護職責,要采取合理措施控制被監(jiān)護人的行為,防止他們對他人實施致害行為。如果監(jiān)護人沒有履行所承擔的監(jiān)護責任,導致被監(jiān)護人對他人實施了致害行為并因此導致他人遭受了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監(jiān)護人是否要就其未成年子女或者精神病人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他們就其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究竟是什么性質的侵權責任?被監(jiān)護人是否就其實施的致害行為對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被監(jiān)護人要就其實施的致害行為對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他們是否要和監(jiān)護人一起對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這些問題,兩大法系國家和我國的法律并不完全相同。 一、法國侵權法關于監(jiān)護人、被監(jiān)護人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 在法國,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384.(4)條對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實施的侵害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內容概要
本書詳細介紹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父母的侵權責任,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侵權法上的未成年人的過錯侵權責任、精神病人的過錯侵權責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并對有關侵權責任人的侵權行為進行了闡析。 本書內容有助于我國立法機關、司法人員及法學界人士了解兩大法系國家侵權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父母與監(jiān)護人侵權責任的最新發(fā)展趨勢,值得關注。 本書適合民商法學界的專家、學者、法官、律師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的師生閱讀,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與監(jiān)護人也有參考作用。
作者簡介
張民安,男,湖北黃岡市人。1994年7月畢業(yè)于吉林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F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先后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民商法論叢》、《中外法學》、《當代法學》、《法學評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現代法學》等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90多篇;出版專著《現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現代化》、《商法總則制度研究》以及《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主編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編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學家》、《侵權法報告》和《21世紀民商法文叢》,其中《民商法學家》已出版了6卷,《侵權法報告》已出版了3卷。
書籍目錄
第一編 侵權法上的未成年人與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精神缺陷者 一、導論 二、令狀制度的崩塌與實體普通法的興起 三、法律與法學理論的發(fā)展:法律舞臺上的未成年人與精神病人 四、侵權責任理論與發(fā)展中的法律規(guī)則(1920一1960年 五、現代侵權法學的謎團 六、David Seidelson的成果 七、侵權責任的糾正正義理論 八、生理殘疾者的侵權責任 九、對精神病人、精神缺陷者侵權責任的解釋 十、毆打侵權標準與過失侵權標準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十一、結論第二編 精神病人承擔的侵權責任 精神病人的侵權責任 一、導論 二、普通法規(guī)則的歷史發(fā)展 三、普通法規(guī)則的適用 四、現代醫(yī)學的發(fā)展 五、對現行規(guī)則的批判 六、政策基礎的分析 七、建議 八、結論 精神病人的過失責任 一、導論 二、客觀標準的歷史發(fā)展 三、現行法 四、客觀標準的新理論:經濟效率和醫(yī)療目的 五、過失法的調和 六、結論 精神病人過失侵權責任的評析 一、導言 二、法律背景 三、精神病抗辯理由 四、結論 侵權法上看護關系對精神病人責任的影響 一、導論 二、傳統(tǒng)規(guī)則分析 三、侵權法和看管下的精神病人 四、現代理論的轉變 五、精神病人的義務分析 六、賠償問題的解決 七、結論 老年癡呆病人損害責任制度的公共政策研究 一、早論 二、老年癡呆病的病理生理學分析 三、侵權責任原則與老年癡呆病……第三編 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成都哪的侵權責任
章節(jié)摘錄
Thomas M.Cooley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以勤勉細致的研究和準確出色的判決而聞名遐邇。他的侵權法學專著享有極高的影響力,并且刊印了好幾個版本。Cooley在其第一版的專著中指出,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規(guī)則以及他們的侵權責任規(guī)則有著天壤之別,并且論證了這種差別的正當性。首先,刑法的目的是懲罰行為人為了邪惡意圖(evil intent)所犯的錯誤,由于未成年人、智力低下者(idiot)與精神障礙者沒有能力形成邪惡意圖,因此我們不能懲罰這些人。Cooley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能力形成邪惡的意圖。法律卻依然懲罰他的錯誤,那不過是暴政而已,而不能有效約束受罰主體的行為;對于其他人而言,那也不過是不當的判例,絲毫起不到警告的作用。因此,我們的法律絕不能如此,并且應當小心謹慎地抵制這種傾向?!绷硪环矫?,民事侵權責任制度的目的卻不是為了懲罰那些為著邪惡意圖而實施行為的人,而是為了補償受害者受到的不當損害,即“對權利的侵害,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它體現為行為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與行為人或其代理人的目的、精神能力或生理能力無關。”可見,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的侵權責任制度與他們的刑事責任制度迥然不同,傳統(tǒng)的侵權法律規(guī)則的意義恰恰體現在此。Cooley指出:“法律總是要求精神障礙者及其他能力缺陷者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且賦予受害者以各種一般性的救濟措施?!辈粌H如此,Cooley還進一步指出:“一般規(guī)則要求未成年人如其他人一般,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碑斎唬瑢τ谀承┮浴皭阂狻睘橐牟划斍謾嘈袨槎?,如口頭誹謗,精神障礙者與未成年人由于沒有能力形成惡意(malice),因此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同理,過失行為的定義也可能影響未成年人過失侵權責任的認定:“當未成年人(需要為過失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時,未成年人的實際成熟程度與能力大小就顯得非常重要,它們不僅關系到未成年人過失的認定,而且還能引導法官審查原告在具體交易中是否存在過錯?!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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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監(jiān)護人和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責任-侵權法報告(第3卷) PDF格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