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6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舒國瀅 編 頁數(shù):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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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法理學乃法律思想之凝結(jié),殊難以教材形式編寫之。從根本上講,法理學思想散見于歷代思想家們的論著之中,而一切所謂法理學教材只不過是對這些論著之思想的復述和整理。自然,本教材也是這樣一種復述和整理的產(chǎn)物。盡管如此,我們這些編寫者們?nèi)匀徊桓覍Ψɡ韺W之題材有絲毫的怠慢,而盡力以專業(yè)的標準對待法理學所涉及的論題。 這樣一種追求也許并沒有完全顧及學習者的興趣。一切初入法理學之門的人均渴望法理學極盡簡明,要求作者刪繁就簡、抽絲剝繭,透露思想之光點。實際上,歷史上只有那些在思想和文字上均達到爐火純青地步的大學者才有可能滿足我們的些許愿望。比如,本人心儀的德國法哲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曾在1945年為海德堡的學生寫過一篇不足千言的短文《五分鐘法哲學》,以優(yōu)美的文字將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思想精義作了經(jīng)典的表述,一時引為楷模。我輩資質(zhì)遠未及此等境界,欲以五分鐘之限說盡法理學之學,恐怕亦甚為困難。不如退而守拙,盡力以平實手法呈展專業(yè)知識和問題。
作者簡介
舒國瀅教授,男,1962年5月出生于湖北省隨縣(現(xiàn)隨州市)。1979年入北京政法學院(現(xiàn)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習法律,1986年畢業(yè)并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學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獲中國政府獎學金赴德國哥廷根大學進修法哲學和法社會學。1995年首批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F(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理學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哲學,法學方法論,法美學。精通英語和德語。舒國瀅教授長期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的授課工作,先后講授《法理學》、《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西方法學名著選讀》、《現(xiàn)當代西方法學專題研究》、《法學方法論》等課程,培養(yǎng)法學理論碩士研究生15人,招收博士研究生5名。其采用講授與研討相結(jié)合的授課模式,授課內(nèi)容深入淺出、高屋建瓴,深受學生愛戴。2002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五十周年校慶期間,經(jīng)過學生評選和學校遴選,其分別獲得“最受學生歡迎的青年教師”稱號和“優(yōu)秀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稱號。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節(jié) 法學 第二節(jié) 法理學第一編 法學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第一節(jié) 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法的形式特征 第二章 比較法學與法系 第一節(jié) 比較法學 第二節(jié) 法系 第三節(jié) 兩大法系 第三章 權(quán)利、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jié) 權(quán)利與義務 第二節(jié) 法律權(quán)利與法律義務 第三節(jié) 責任 第四章 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體系 第一節(jié) 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法律原則 第三節(jié) 法律體系 第五章 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關系主體 第三節(jié) 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 第四節(jié) 法律關系客體 第五節(jié) 法律事實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的結(jié)構(gòu)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的分類第二編 法律的運行 第七章 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 第一節(jié) 立法 第二節(jié) 執(zhí)法 第三節(jié) 司法 第八章 法律推理 第一節(jié) 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節(jié) 演繹法律推理 第三節(jié) 類比法律推理 第四節(jié) 法律推理的價值 第九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jié) 法律解釋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 第三節(jié)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第十章 法律淵源 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 第三編 社會中的法 第十二章 法的演進 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 第十四章 法的價值 第十五章 法與其他社會因素 第十六章 法治國家的一般理論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編 法學基本概念第一章 法第一節(jié) 法的概念一、研究法的概念的重要性有關法的概念的討論,其目的就是為了回答“法是什么”的問題。在歷史上,法學家們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場,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法的概念,而且這些概念之間存在著極為尖銳的對立,以至于難以尋找到一個公認的、相對一致的法的概念。另一方面,有關法的概念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其一,我們必須注意,法是利益關涉的,它對于人們的行為、利益等可能產(chǎn)生影響,因為它會引起有關權(quán)利、義務、責任的分配。比如,在刑法領域,何種行為屬于犯罪,屬于何種犯罪,都將會引發(fā)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表現(xiàn)為對自由的限制,或者表現(xiàn)為對生命的剝奪。即使是在民法領域,義務和責任的設定同樣會使法律之下的行為喪失任意性的特征。而且,將何種規(guī)范視為法律意味著這些規(guī)范將獲得由國家機構(gòu)采取強制手段加以實施的效果。因此,對于“法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回答,其實就是在不同程度上擴大或者縮小法的范圍,進而對人們的行為附加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此,我們不能不對這個問題給予慎重的對待。而在其他領域,對于“什么是美”、“什么是道德”之類的科學問題,其回答雖然同樣會引起不同的行為后果,但是,一般說來,這種后果缺乏法所具有的強制效果,因此很難像法一樣對行為和利益帶來重大的影響。對于“什么是化學”、“什么是物理”之類自然科學的定義問題而言,即使存在爭議,也不會直接引發(fā)有關人們行為及利益的變化。但是,對“法是什么”的認識和界定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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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第2版)》將社會主義法的部分內(nèi)容作了較大調(diào)整,重在運用法學基本理論指導法律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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