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約翰內斯·韋塞爾斯 頁數:532 譯者:李昌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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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斓孛烀?,眾生蕓蕓;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chuàng)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v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tài)中存在發(fā)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tài)中生存發(fā)展成為可能?! ”緯乃v限制在德國刑法“總論部分”的從釋義學角度的重點之上。根據從教學的視角選擇出來的法律案例,本書一步步地講解一個刑法系統(tǒng)的構建基礎,該系統(tǒng)對于學術界涌現的現代潮流給予了空間。通過這樣的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初學者進入“總論部分”這個到今天仍引起激烈爭論的問題之中。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約翰內斯·韋塞爾斯 (Johannes Wessels) 譯者:李昌珂
書籍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德文第二十七版序德文第一版序翻譯凡例德文縮略語索引參考書目紀念文集書目第一編 刑法與刑律、人作為權利主體 第一章 刑法的注務和基本概念、犯罪的分類 第一節(jié) 刑法的任務和基本概念 一、刑法存在的正當性 二、刑法的保護功能 三、犯罪行為的前提條件和法律后果 四、刑法的基本概念 五、行為之結果無價值、行為無價值和思想意識無價值 第二節(jié) 犯罪的分類 一、重罪和輕罪 二、結果犯和行為犯 三、實害犯和構成危險犯 四、持續(xù)犯和狀態(tài)犯 五、作為犯和不作為犯 六、一般犯、特別犯和親手犯 七、舉動犯 第二章 刑法及其運用、類推和解釋 第一節(jié) 刑法的保障功能 一、明確性原則 二、禁止溯及既往 三、習慣法和類推 第二節(jié) 類推與解釋 一、類推與解釋的界限 二、解釋的方法 三、解釋的問題 第三節(jié) 德國刑法的效力范圍 一、國際的效力范圍 二、綜合性概述第三章 人作為法律主體、刑法上的行為理論 第一節(jié) 人之舉止作為犯罪行為的基礎 第二節(jié) 刑法上的行為概念. 一、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和社會行為論 二、社會行為概念之基礎和批評 三、行為能力 四、行為質量的缺乏 五、在行為范圍內找到正確的連結點 六、各行為理論和一般犯罪理論之間的連接線 ……第二編 故意的作為犯 第四章 法律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和犯罪種類的組成 第五章 構成要件理論、不法構成要件的概念與構造 第六章 客觀的不法構成要件、結果造成和客觀歸責 第七章 主觀的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故意、構成要件錯誤和主觀歸責 第八章 違法性,不法構成要件和許可構成要件,正當化的緊急狀態(tài)、緊急防衛(wèi)和拘捕權 第九章 同意、承諾和責打權 第十章 責任和個人的可譴責性、規(guī)范的責任概念、責任的前提和標志、免責事由 第十一章 認識錯誤理論、關于禁止規(guī)范以及正當化事由和免責事由的認識錯誤 第十二章 人的刑罰排除事由和刑罰撤銷事由、關于排除刑罰的行為情形和刑罰追究前提條件的認識錯誤 第十三章 正犯和參與 第十四章 力圖、從力圖中回撤和積極悔改第三編 過失的作為犯 第十五章 過失犯的構造和結構、規(guī)范上的和結果的不可避免性第四編 不作為犯 第十六章 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義務沖突第五編 競合理論 第十七章 犯罪的單數和復數第六編 附件 第十八章 犯罪論概觀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和基本概念、犯罪的分類案例l(一般的基本問題)一、古玩愛好者K,來到所有權人E家,試圖說服后者向他出讓一件古希臘時圭。一切努力皆不成,K氣惱地將經E同意拿在手上觀看的藏品扔擲在地,使之受損。K的這個舉止,會給他帶來哪些法律后果?二、A故意殺死了B。如有下列情形的,對A行為的不法性和有責性將產生何種意義:(一)實施殺害時,A的行為陰險,或者是出于某種卑劣的動機;(二)A是由于激憤(自己的榮譽受到了由B造成的嚴重傷害)導致了行為;(三)A完全是應患上了不治之癥的B的真誠請求而充當了行為人。三、因所從事的秘密情報活動,S實現了《刑法典》第99條第1款第1項犯罪要件。如果構成情節(jié)特別嚴重,滿足了《刑法典》第99條第2款第2句意義上的一個規(guī)定情形①,他行為的重罪、輕罪性質是否要因此發(fā)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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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總論》一書的所講限制在德國刑法“總論部分”的從釋義學角度的重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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