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湯勇 頁數:352
內容概要
《物權請求權制度研究》由正文、尾論兩部分構成。正文部分由七章構成,分別論述了物權請求權制度的歷史生成和立法表達、物權請求權的概念解讀和性質考察、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基礎與功能、物權請求權的法律構成和法律效果、物權請求權行使的正當性與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的類型化探討以及物權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競合問題。尾論部分運用上述研究結論,對我國物權請求權制度的構造提出立法構想,并設計了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具體立法條文,以期為我國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完善貢獻綿薄之力。
作者簡介
湯勇,男,生于1968年,四川通江人。1990年7月畢業(yè)于達縣師范??茖W校(現四川文理學院)政史系政史專業(yè)。同年7月留校工作至今。期間,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學繼續(xù)教育學院法學專業(yè)在職專升本學習,按期畢業(yè)并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民商法專業(yè)在職攻讀碩士學位,按期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12月晉升為副教授,長期從事民法學的教學與研究?,F任四川文理學院成人教育處副處長。近幾年來,在《當代法學》、《新疆社會科學》、《福建論壇》(社會教育版)、《行政與法》、《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四川文理學院學報》等刊物上發(fā)表民商法學論文近20篇;主持并結題了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重點項目2項,達州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項目一般項目1項。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物權請求權制度的歷史生成和立法表達第一節(jié) 物權請求權制度的歷史生成一、羅馬法中物權請求權制度的萌芽二、法國法中物權請求權制度的雛形三、德國法中物權請求權制度的正式確立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制度的立法表達一、《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二、《瑞士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三、《日本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四、《埃塞俄比亞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五、《阿爾及利亞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六、《蒙古國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八、《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九、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十、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中的物權請求權制度第二章 物權請求權的概念解讀和性質考察第一節(jié) 物權請求權概念解讀一、物權請求權概念的蘊涵二、物權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辨析三、物權請求權解讀的意義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性質考察一、有關物權請求權性質觀點的解析二、物權請求權性質考察的路徑三、物權請求權性質考察的意義第三章 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基礎與功能第一節(jié) 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基礎一、物權概念的歷史考察二、物權本質意蘊之解讀三、物權本質與物權請求權之間的邏輯關聯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功能一、物權請求權制度功能的確立二、物權請求權制度功能的構造三、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功能性價值第四章 物權請求權的法律構成和法律效果第一節(jié) 物權請求權的法律構成一、物權請求權法律構成的方法二、物權請求權的一般構成要件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的法律效果一、原物之返還二、妨害之排除三、危險之消除四、費用之負擔第五章 物權請求權行使的正當性與訴訟時效第一節(jié) 物權請求權行使的正當性一、物權請求權行使正當性的一般考察二、物權請求權行使正當性的依據三、物權請求權行使正當性的一般條件四、物權請求權行使正當性的限度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行使與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二、物權請求權行使與訴訟時效的論辯三、筆者管見第六章 物權請求權的類型化探討第一節(jié) 類型化的一般問題一、立法例探究二、我國學界的觀點三、筆者管見第二節(jié) 返還請求權一、返還請求權的法律構成二、返還請求權的法律效果三、返還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四、其他與返還請求權有關的問題第三節(jié) 排除妨害請求權一、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法律構成二、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法律效果三、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抗辯事由四、排除妨害請求權與相關權利的關系第四節(jié) 消除危險請求權一、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法律構成二、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法律效果三、消除危險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四、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的關系第七章 物權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競合第一節(jié) 請求權競合的概述一、請求權競合的生成二、請求權競合的原因三、請求權竟合的理論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與合同上的請求權一、基于合同的債務履行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二、合同終止的義務違反與物權請求權三、合同被撤銷與物權請求權四、合同解除與物權請求權第三節(jié) 物權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一、占有的法律性質二、占有保護請求權存在的意蘊三、物權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區(qū)別四、物權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的競合第四節(jié)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其法律構成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對立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比較四、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競合第五節(jié) 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法律構成二、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比較三、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尾論:我國物權請求權制度的法律重構一、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一個批判的視角二、從形式到內容:一種建構的維度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其一,所有人責任說。認為所有人在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如果相對人的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思取得的。例如,第三人在侵占所有人的物品后放置于相對人家中而為其不知,此時相對人只需要容忍所有人將其所有物取回,而無須負擔積極返還義務的費用。在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時,應當由造成妨害之物的所有人負擔,即妨害物的所有人應當以自己的費用除去妨害。至于占有的取得如果是基于相對人的意思,則相對人應當負擔返還的費用?! ∑涠萑陶埱髾嗾f。認為物權請求權以其是否能請求相對人為積極行為,可以區(qū)分為積極請求權與容忍請求權。如果相對人無故意或過失,則所有人僅有容忍請求權,這時應由所有人負擔其費用。除此以外的情況,則由相對人負擔費用?! ∑淙?,歸責責任說。認為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勞務及費用,除相對人有可歸責之情形由其負責外,均應由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所有人負擔?! ∑渌?,共同負擔說。認為行使所有權物權請求權時,如果相對人有可歸責的情形,自然應當由其負擔費用。但相對人對于物權請求權事由的發(fā)生,如果沒有故意、過失等可歸責之原因時,依公平原理,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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