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黃維智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黃維智 頁數(shù):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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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公訴部門工作期間,每每問及同事、偵查人員﹑法官他們是如何思考的時候,得到的回答大多類 If“沒有人問我,栽倒清楚;有人問我,我想說明,便茫然不解了”(奧古斯丁語)。于是便產(chǎn)生了對司法人員過程(心證過程)進行研究的動議,研究的目的在于可能為規(guī)則制定讓者已經(jīng)制定的規(guī)則能夠?qū)λ痉ㄈ藛T不當心證進行有效規(guī)制,同時能夠培養(yǎng)司法人員像法律人一樣思考。當然由于筆者研究能力和水平的原因,雖然已經(jīng)花費近兩年時間竭盡全力投入其中,想要達到的目的還是狠可能大打折扣。
作者簡介
黃維智,四川內(nèi)江人。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2004)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批(2004-2006)。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全國檢察系統(tǒng)首批檢察業(yè)務專家,全國檢察系統(tǒng)首批檢察理論研究專門人才,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兼職研究員,西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分會理事,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界青年聯(lián)合會委員,四川省刑法學會理事,第六屆中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候選人。在《現(xiàn)代法學》、《法學評論》、《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100余萬,出版《清白的罪犯》(譯著)、《鑒定結論論—作為證據(jù)形式的相關問題研究》、《職務犯罪的收集與運用》、《刑事證明責任研究》等專著10部。
書籍目錄
1 刑事司法中心證形成的實證調(diào)查分析 1.1 概述 1.2 偵查人員、公訴人心證過程分析 1.2.1 “預判”的形成 1.2.2 判斷路徑及心證形成過程中的變化 1.2.2.1 對于事實問題的判斷路徑 1.2.2.2 對于法律問題的判斷路徑 1.2.2.3 心證形成過程中主觀認知因素導致的變化 1.2.3 影響心證結果形成的客觀認知因素 1.2.3.1 內(nèi)因 1.2.3.2 外因 1.2.4 小結 1.3 法官心證過程分析 1.3.1 “預判”的形成 1.3.2 判斷路徑及心證形成過程中的變化 1.3.2.1 對于事實問題的判斷路徑 1.3.2.2 對于法律問題的判斷路徑 1.3.2.3 心證形成過程中主觀認知因素導致的變化 1.3.3 影響心證結果形成的客觀因素 1.3.3.1 內(nèi)因 1.3.3.2 外因 1.3.4 小結2 心證形成基本模式研究 2.1 司法的思維模式 2.1.1 思維和思維模式 2.1.1.1 思維的概念 2.1.1.2 思維的運作過程 2.1.1.3 思維模式 2.1.2 法律思維和法律思維模式 2.1.2.1 法律思維 2.1.2.2 法律思維模式 2.2 證實與證偽 2.2.1 案件如何被認識 2.2.2 證實與證偽既是思維也是方法 2.2.3 案件中的證實與證偽 2.2.3.1 證實思維的應用 2.2.3.2 證偽思維的應用 2.2.3.3 證實與證偽矛盾嗎 2.3 心證中的事實認定 2.3.1 案件事實:無法回到過去 2.3.1.1 所謂事實 2.3.1.2 案件的事實 2.3.2 認知事實的模式 2.3.2.1 通過印證認知事實 2.3.2.2 非絕對化的心證 2.3.3 獲取事實認知——證據(jù)分析方法 2.3.3.1 假說檢驗模式 2.3.3.2 故事講述法 2.3.3.3 錨定陳述模式 2.3.3.4 小結 2.4 法律適用的模式 2.4.1 定罪的邏輯 2.4.1.1 概述 2.4.1.2 定罪三段論 2.4.1.3 定罪的具體化 2.4.2 量刑的模式 2.4.2.1 量刑的邏輯 2.4.2.2 量刑是如何實現(xiàn)的3 心證形成過程影響因素研究 3.1 研究的必要性 3.2 研究對象的范圍 3.2.1 心證形成的兩個誤區(qū) 3.2.2 心證形成:穿梭于事實與法律之間 3.2.3 心證形成影響因素:以經(jīng)驗法則等實踐理性因素為中心的微觀考察 3.2.3.1 經(jīng)驗方法(法則)的界定、特征及類型 3.2.3.2 直覺及其他實踐理性因素 3.2.3.3 經(jīng)驗方法及其他實踐理性因素在心證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3.2.3.4 對相關因素的微觀考察 3.2.4 心證形成影響因素:特別證據(jù)問題考量 3.2.4.1 刑事案件中“情況說明”問題 3.2.4.2 關于“口供中心”的反思 3.2.5 心證形成影響因素:潛規(guī)則問題——以業(yè)務考評為例 3.2.5.1 業(yè)務考評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及積極作用 3.2.5.2 業(yè)務考評制度產(chǎn)生的原因及“負效應” 3.2.5.3 刑事法治視野下業(yè)務考評制度的方法追問 3.2.6 心證形成影響因素:法律解釋及價值判斷 3.2.6.1 法律的解釋影響心證形成 3.2.6.2 心證形成影響因素:法律解釋、罪刑法定與類推 3.2.6.3 司法人員的價值體系影響心證形成4 心證形成的規(guī)制救濟 4.1 引言 4.2 心證合理性的判斷標準 4.2.1 心證結果的可重復性 4.2.2 心證形成的正當性 4.3 心證形成的規(guī)制救濟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4.3.1 案件事實認定方法對心證的規(guī)制救濟——案件集體討論和決定制度對心證的規(guī)制救濟:從主體性到主體間性 4.3.1.1 “主體性”的認識方法概述及評價 4.3.1.2 “主體間性”的認識方法 4.3.2 法律對證明力的直接限定(證明力規(guī)則)對心證形成的規(guī)制救濟 4.3.3 證據(jù)能力對心證的規(guī)制 4.3.4 通過經(jīng)驗法則、倫理(邏輯)法則的規(guī)制救濟 4.3.5 通過明確證明責任,確立案件事實認定的推定方法對心證形成進行規(guī)制救濟 4.3.5.1 證明責任制度對心證形成過程的規(guī)制和救濟 4.3.5.2 完善我國證明責任制度,以利于其更充分地發(fā)揮對心證形成過程的規(guī)制和救濟作用 4.3.5.3 推定對心證的規(guī)制救濟 4.3.6 司法認知方法對心證的規(guī)制和救濟 4.3.6.1 司法認知及其條件限制 4.3.6.2 案件事實認定的司法認知方法 4.3.7 證明標準對心證形成過程的規(guī)制和救濟 4.3.7.1 當前證明標準及實踐問題 4.3.7.2 如何判斷是否正確適用證明標準 4.3.8 通過心證公開的規(guī)制 4.3.8.1 為什么要求判決書說明理由 4.3.8.2 完善判決書對心證形成過程的規(guī)制和救濟作用 4.3.9 通過上訴審的規(guī)制救濟(判決理由不充分的上訴制度) 4.3.10 通過規(guī)范法律解釋技術和引導價值判斷進行規(guī)制救濟 4.3.10.1 法律規(guī)范意義的明確與不明確 4.3.10.2 價值判斷的正當與不正當 4.3.10.3 通過案例指導制度,逐步確立遵從先例原則,規(guī) 范救濟心證形成5 刑事司法中心證形成的培養(yǎng)方式 5.1 引言:如何培養(yǎng)刑事司法人員“像法律人一樣思考” 5.2 “法律人”基本素質(zhì)和倫理的培養(yǎng)——“預判”的形成 5.2.1 構建以法律知識為核心的多元知識結構 5.2.1.1 我國刑事司法人員知識結構組成的現(xiàn)狀及問題 5.2.1.2 以法律專門知識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知識結構 5.2.2 “法律感”的培養(yǎng)與邏輯思維能力的訓練 5.2.2.1 “法律感”的培養(yǎng) 5.2.2.2 從“法律感”到邏輯思維的轉(zhuǎn)向 5.2.2.3 “法律人”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邏輯訓練 5.2.3 法律信仰的樹立與各種非法律因素的排除 5.2.3.1 “法律人”精神素質(zhì)的培養(yǎng):樹立堅定的法律信仰 5.2.3.2 堅定的法律信仰是排除各種非法律因素的關鍵 5.3 司法人員認知事實的心理機制培養(yǎng):如何重構“案件事實” 5.3.1 重構案件事實的意義 5.3.1.1 為什么要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構 5.3.1.2 重構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前提 5.3.2 在“預判”的基礎上重構案件事實——以證據(jù)為基礎 5.3.2.1 證據(jù)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 5.3.2.2 “案件事實”的重構路徑:對證據(jù)的審查和判斷 5.3.3 事實重構中的偏離和回歸 5.3.3.1 錯案發(fā)生的根源: “法律事實”對“原始事實”的偏離 5.3.3.2 “法律事實”偏離“原始事實”的原因 5.3.3.3 “法律事實”對“原始事實”的回歸 5.3.4 重構案件事實中的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 5.3.4.1 重構“案件事實”中的價值判斷 5.3.4.2 重構“案件事實”中的道德評價——重視社會背景的力量和作用 5.4 法律的適用:從法律適用正確到法律適用妥當性的轉(zhuǎn)變 5.4.1 法律適用的大小前提 5.4.1.1 法律適用的大前提:尋找合適的法律規(guī)范 5.4.1.2 法律適用的小前提:法律事實的形成 5.4.2 準確定罪:法律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的耦合 5.4.2.1 定罪的方法:邏輯演繹 5.4.2.2 如何“準確地”定罪:邏輯與經(jīng)驗相協(xié)調(diào) 5.4.3 恰當?shù)牧啃蹋毫啃痰娜蝿占捌鋵崿F(xiàn)機制 5.4.3.1 量刑的任務 5.4.3.2 如何實現(xiàn)“恰當?shù)摹绷啃虆⒖嘉墨I后 記
章節(jié)摘錄
11,退回補充偵查對法官心證過程的影響 對于公訴人來說,由于退補方向、補偵內(nèi)容是在其審查全案并對事實、法律問題作出相應判斷后主動判定的,因此雖然退補后取得的新證據(jù)內(nèi)容可能會對其心證過程產(chǎn)生影響,但退回補充偵查這一事件本身一般不會讓其對案件“另眼相待”--認為案件屬于疑難、復雜案件。而對于法官來說,在受案之時,由于起訴書中僅會對案件是否經(jīng)過補充偵查進行描述,而哪些證據(jù)是偵查機關首次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時就已移送的證據(jù)、哪些是補偵后取得的證據(jù)無法從起訴書對證據(jù)的描述、證據(jù)目錄、主要證據(jù)復印件中被區(qū)分開來,因此實際中,80010的受訪法官(12人)在受案之初就會不自覺地認為經(jīng)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過的案件屬于疑難、復雜案件,且在庭審后收到全案卷宗并對案件進行正式審查時,會主觀地認為經(jīng)過補充偵查取得的材料可信度降低,故在對其進行判斷、采信時持更為慎重的態(tài)度?! ?2.庭審對抗階段對法官心證過程的影響 作為法官受案后對其心證過程影響最大的環(huán)節(jié)之一,在庭審對抗階段法官將會聽取控辯雙方的觀點并進行判斷、斟酌。調(diào)查采訪中,除2名受訪法官表示較之于庭審對抗期間控辯雙方的陳詞,書面的證據(jù)和辯護意見對其心證過程影響更大外,超過80%的法官(13人)均認為由于在庭審對抗階段,法官除能聽取控辯雙方的親口陳詞內(nèi)容外,還能從被告人在辯論時的言詞、臉色、呼吸、聽聆、目光等方面判斷其陳述之真?zhèn)?、陳詞之可信度高低,因此該階段對其之后對案件事實、法律的判斷所產(chǎn)生的影響更大。此外,個別交流中,數(shù)名法官還提及,在庭審對抗階段,控辯雙方誰的意見論述得更為充分,誰的觀點更具說服力,甚至是誰在發(fā)表意見時更善于揣測法官的心思,誰在同行中學識、名聲、威望更高,誰的禮儀、氣質(zhì)更好,誰的口才、談吐更佳,都將影響到法官對案件事實、法律問題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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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來有很多事是難以忘懷,更重要的是有很多人我會用一生去感激。馮亞東教授可以說是我的法學啟蒙老師,在職法律碩士三年對我開啟思路,指點迷津的耐心和認真,增加了我修習法律的信心和決心。 黃維智編著的《心證形成過程實證研究——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主線》分為五章,內(nèi)容包括:刑事司法中心證形成的實證調(diào)查分析;心證形成基本模式研究;心證形成過程影響因素研究;心證形成的規(guī)制救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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