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云南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婷婷 頁數(shù):261
內(nèi)容概要
《斷裂與變遷:1949-1979云南羅平縣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云南省羅平縣1949—1979年這一特定歷史時期的法院檔案為基礎,對我國基層社會糾紛的解決機制作了全面系統(tǒng)的分析研究。作者在全面細致地查閱羅平縣法院檔案的基礎上,總結了基層糾紛化解機制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了產(chǎn)生問題的基本原因.對完善我國基層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作者簡介
劉婷婷,1972年生,湖南永州人。1993年獲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學位,2005年獲云南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云南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糾紛解決機制和法律文化研究。參與編著《中國法律思想史十講》,發(fā)表論文多篇,部分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轉載。參與過多項國家級學術課題研究并主持一項省部級學術課題研究。
書籍目錄
導論一、問題的提出二、主要概念的說明三、學術回顧四、材料與方法第一章 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理論一、糾紛及其形成根源二、糾紛解決類型與官方表達三、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特征四、糾紛解決機制的運作邏輯第二章 傳統(tǒng)糾紛解決機制——一種互動型解紛機制一、傳統(tǒng)社會的特征二、基層社會治理方式的變遷三、消極解決糾紛的官方運作機制四、積極解決糾紛的民間運作機制五、傳統(tǒng)糾紛解決機制有效性的成因分析與評價第三章 羅平縣的自然條件與社會背景一、自然條件與建制沿革二、社會背景三、斷裂與變遷——1949—1979年羅平縣的社會狀況分析第四章 1949—1979年羅平縣政治司法——動員型司法運作機制一、1949—1979年羅平縣人民法院概況二、以政治精英為核心的司法隊伍三、為中心工作服務的司法職能四、階級斗爭為綱的司法指導原則五、群眾路線為基礎的大眾司法六、積極主動的“送法下鄉(xiāng)”——廣泛的法制宣傳第五章 調解制度一、法院調解二、人民調解制度——民間解紛機制的政權化運作余論一、總結二、田野調查之啟示附錄:德沙村村規(guī)民約(節(jié)錄)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州縣調解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經(jīng)過審理,在大堂上調解結案。清代的著述里有不少經(jīng)過州縣長官的調解息訟的事例,一般來說,當事人在審判官的說服下達成調解,就會當庭制作一份調解書。調解書的具體制作也不盡相同,或者責令兩造出具“甘結”、“遵依”,或者讓鄉(xiāng)鄰親誼到縣寫出“保狀”。這樣結案后,當事人及家屬證佐都必須表示“感謝”州縣“體察下情”,當事人還要保證今后“不再滋事涉訟”。以此,訴訟就告已終結。第二種形式是審判后調解撤訴。有的州縣官主張不允許撤訴,害怕訟棍由此“便敢放心告狀”。不過一般州縣仍然在采用撤訴“息訟”的辦法,因為這和“息訟”的一般原則并無沖突。州縣在對案件初步審理后如認為沒有“終訟”的必要,就責令原告遞上呈狀表示:“不敢勞費天心,叩乞仁明太老爺恩準免訊銷案”,州縣也即作出“既經(jīng)吁懇,準息銷案”的批示。第三種形式是州縣調解與鄉(xiāng)里調解結合,即“官批民調”。經(jīng)過堂審,州縣認為事屬“細微”,不必在堂上處理,就“批令”鄉(xiāng)里去調解,或是加派差役協(xié)同鄉(xiāng)?!氨幚怼?。這幾種形式都屬于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活動,在州縣的審判實踐中,上述幾種形式也無嚴格界限,可以交錯使用。① 如果說服失敗,州縣長官就會進一步運用法律來說服教育,甚至施加一定的強力來促成調解。比如,可能會以判決的結果加以威脅。為了在有限的資源下實現(xiàn)和平共存,有時候除了社會的全體成員各自忍耐(每人都自我放棄一定利益)之外并無其他更好的選擇,權利的維護始終是恢復秩序的附屬產(chǎn)品。但這種強制性是有限的,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當事人自身權利的抵制。如果糾紛當事人在權衡利弊后,仍堅持自己的主張,調解就會宣告失敗。調解有著自身的規(guī)律,自愿原則是當事人拒絕強制性調解一張最后的底牌。因此,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接受調解時,審判官也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依據(jù)法律作出裁判?! 〉谒模浞掷玫谌I域調處糾紛。①第三領域的糾紛解決是介于官方正式審判與民間非正式調解之間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其特點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質。所謂“半官方性質”是指調解的主體即,“鄉(xiāng)?!雹诰哂袦收嘟M織的地位。鄉(xiāng)保作為經(jīng)衙門認定、由村莊社區(qū)首事提名的人選,既是衙門的代理人,又是村社的代表。鄉(xiāng)保不僅參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代表州縣政府在村社行使政府的某些職能,包括部分司法職能。鄉(xiāng)保人員在輔助地方長官司法活動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負責轄區(qū)內(nèi)糾紛解決是其日常職責。鄉(xiāng)保人員解決糾紛既包括未訴前的民事調解,“一鄉(xiāng)之中戶婚田土,雀鼠爭訟,為之剖斷曲直,以免小民公庭守候之累;有不決者,乃送于州縣?!雹垡舶ǜ霸A后承州縣官批覆調解,并加派差役協(xié)助,現(xiàn)存檔案中經(jīng)常見到“飭差確查妥處”、“著鄉(xiāng)保傳于安分”等批令。鄉(xiāng)保根據(jù)批令,召集兩造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的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呈官府?!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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