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卓澤淵 編 頁數(shù):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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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主要分為領導講話,專家演講,論壇綜述,論文精選。論文精選包括二部分,第一部分:金融刑法與金融司法、第二部分:金融創(chuàng)新與金融法律服務。
書籍目錄
序言 領導講話 加強金融法律行為研究,促進金融管理法制建設——在“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上的講話 金融法律服務管理創(chuàng)新有重大的收益 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堅持金融能動司法 優(yōu)化金融法治環(huán)境——在2011年“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上的講話 專家演講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挑戰(zhàn)與機遇 金融法律服務創(chuàng)新與非公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金融創(chuàng)新之思考 新形勢下新商業(yè)模式對金融發(fā)展的影響和貢獻 資本市場運作與法制建設 發(fā)揮律師團隊優(yōu)勢,提供金融法律服務 金融審判理念與價值取向 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理性對待金融與財富——淺談企業(yè)社會責任 全球性金融危機之下吸引外資新途徑 金融法律管理服務的“三分”、“三角”、“三元” 發(fā)展中的信用評級行業(yè)——回顧與反思 金融領域中的刑民交叉關系及處理原則 論文精選 第一部分:金融刑法與金融司法 時代呼喚金融檢察工作創(chuàng)新 金融憑證詐騙罪行為性質定性探究——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偽造憑證騙取本銀行款項之定性 論完善金融犯罪案件審判程序——法院變更起訴罪名制度的反思及完善 金融憑證詐騙罪若干疑難問題 內(nèi)幕交易罪的犯罪主體反思及重構 內(nèi)幕交易罪若干問題研究 樹立金融行為“未罪”治理的法治理念——以一例信用卡透支犯罪的形成為視角 資本市場交易環(huán)節(jié)犯罪規(guī)制研究 金融犯罪的社會成因與防治對策研究 我國洗錢預防法律體系反思 從陳水扁“洗錢門”談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略論公職人員海外洗錢犯罪的預防與懲治 國內(nèi)外經(jīng)典金融騙術與金融法治服務 從金融搶劫的運行看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司法解釋之質疑 金融犯罪認定與處理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試論人民幣的法律保護——以刑事法為視角 金融詐騙罪淺析 第二部分:金融創(chuàng)新與金融法律服務 證券市場道德風險的成因與法律制度建設 論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調控 金融業(yè)立法的第三條道路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從《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談起 金融保險機構對公法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問題初探——兼顧公法與私法的視角 融資租賃交易中回購條款的法律界定 論網(wǎng)絡第三方支付的中國法律規(guī)制 論合伙欺詐的行為構成及責任分配 論金融消費者的內(nèi)涵與外延 掉期糾紛司法審查路徑探尋——兼論ISDA協(xié)議在衍生品博弈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能動與服務:構建國際金融中心背景下的金融司法環(huán)境建設探析——以上海法院能動服務金融市場體系創(chuàng)建為視角 試論準金融機構的司法規(guī)制——以典當行作為分析對象 司法高效視野下的融資租賃案件審判實踐 新型保險產(chǎn)品中消費者的潛在權益風險——以墊付卡式保險合同為視角 銀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司法認定與責任承擔 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審理若干問題研究 芻議解決我國金融消費糾紛的非訴訟途徑 第三方電子支付結算中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 金融消費者保護地方立法芻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設置及功能定位研究 金融消費者立法保護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中的糾紛解決對策研究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糾紛成因及解決對策淺論 理財產(chǎn)品交易中的金融消費者司法保護問題探討 探索金融爭議綜合調解制度 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建立“上海金融調解中心”的思考 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民事司法保護機制發(fā)展與思考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立法思路問題研究 試論建立統(tǒng)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訴訟機制及其完善 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構建上海銀行業(yè)優(yōu)質服務的體系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jiān)管改革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 金融消費者維權案件中的法律統(tǒng)一適用——以第三人侵權背景下銀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判定為例 論壇綜述 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綜述 附錄 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主辦、承辦單位及演講嘉賓簡介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委托收款憑證,是指行為人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貨款等款項時,所填寫和提供的憑據(jù)和證明。對于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偽造匯款憑證的方法騙取本銀行款項的行為,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基本標準,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還是金融憑證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筆者認為,凡是主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侵吞行為,都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而不能因為行為人在職務犯罪中使用了金融詐騙的手段,就以處罰較重的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凡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主要是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則應以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 例如,2009年7月,呂某伙同時任上海某外資銀行企業(yè)金融部客戶經(jīng)理的被告人戚某,在知悉戚某負責的銀行客戶某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入獄服刑致公司賬戶無人管理的情況后,由呂某提議,合謀騙取該公司賬戶內(nèi)的留存資金,由戚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并在銀行匯款憑證上偽造法定代表人簽名,由呂某填寫申請書其他內(nèi)容及加蓋偽造的公司印章,并以香港的一家貿(mào)易公司作為收款單位。隨后,戚某持偽造的匯款憑證,將公司賬戶內(nèi)留存的13萬美元盜劃至戚某、呂某指定的上述收款單位在香港匯豐銀行的賬戶內(nèi)。檢察機關認為,呂某、戚某騙取資金93萬元,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194條第2款之規(guī)定,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遂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在司法界和理論界引起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這幾點:第一,對呂某、戚某定職務侵占罪還是金融憑證詐騙罪?第二,犯罪行為是否屬于職務侵占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抑或屬于法條競合? 一、掌握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法律特征 1.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法律特征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金融憑證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nèi)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共犯論處。這是因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實現(xiàn)其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意圖,往往離不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內(nèi)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犯罪分子提供企業(yè)信號、聯(lián)行行號及密押等信息。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我國《刑法》沒有在條文中明確金融憑證詐騙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同樣屬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jié)金融詐騙罪的集資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刑法條文就明確規(guī)定了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對于金融憑證詐騙罪是否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1997年《刑法》實施后的一段時間里,引起了理論上和實踐中很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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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不僅收錄了與會嘉賓的精彩演講,還精選了來自理論界、學術界、實務界、企業(yè)界等各方代表的優(yōu)秀論文。《金融法律服務與管理創(chuàng)新建設論壇》的出版將進一步延續(xù)與擴大論壇的學術研究和理論成果,并向廣大讀者呈上一份精神的饕餮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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