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易軍 頁數(shù):275 字數(shù):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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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民法基礎理論新視域》要更精致,就不能故步自封,須有放眼域外的魄力,即立足于民法并超越之。惟有來自哲學、倫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的智識的襄助,才能厚植民法根基,使其研究臻于至善。
作者簡介
易軍,男,1975年出生,湖北仙桃市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哲學博士后(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F(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法商研究》、《法學》、《現(xiàn)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三十余篇;榮獲“全國百篇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中國人民大學優(yōu)秀博士論文”等獎勵。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個人主義方法論與私法
前言
一、什么是個人主義方法論
(一)什么是個人主義
(二)個人主義價值論與個人主義方法論
二、個人主義方法論與社會科學
(一)個人主義方法論與經濟學
(二)個人主義方法論與政治學
(三)個人主義方法論與社會學
附論:整體主義方法論與社會科學
三、個人主義方法論在私法中居立基礎地位
(一)為什么私法必須選取個人主義方法論
(二)整體主義方法論在私法中運用的限度
四、個人主義方法論在私法中的呈現(xiàn)
(一)私人主體
(二)私人利益
(三)私人自治
(四)自己責任
(五)權利本位
(六)形式平等
(七)交換正義
(八)程序正義
(九)主觀價值論
五、在私法中倡導個人主義方法論的現(xiàn)實意義
(一)在整體主義思想甚囂塵上的氛圍下堅守私法的陣地,維系私法的存續(xù)
(二)在以整體主義之名限制私權、私人自治等時,保障限制措施的妥當性,避免矯枉過正
結語
第二章 中國民法繼受與體系瑕疵協(xié)調
前言
一、法律繼受與中國民法發(fā)展
(一)法律移植、法律繼受與法律發(fā)展
(二)近代以降的中國民法繼受
二、法律繼受與民法典的體系性
(一)理性與體系性的含義
(二)民法繼受中的體系性瑕疵,
三、法律繼受中的民法典體系性問題
(一)民法規(guī)則之間協(xié)調無間
——概念與制度層面的體系性
(二)民法價值之間前后一貫
——價值與理念層面的體系性
(三)將規(guī)則或原則置放在民法典的適當位置
(四)概念性繼受與功能性繼受并重
結語
第三章 法律行為制度的倫理基礎
前言
一、法律行為制度應具備倫理上的正義性
(一)探求法律制度的倫理基礎
(二)詰問法律制度的倫理基礎即探求其正義性
(三)作為法律制度倫理基礎的正義是一種制度正義或規(guī)則正義
(四)法律行為制度應具備倫理上的正義性
二、法律行為的正義性表現(xiàn)為交換正義
(一)正義可分為交換正義、分配正義、矯正正義與歸屬性正義
(二)法律行為的正義性表現(xiàn)為交換正義
三、法律行為的正義性表現(xiàn)為程序正義
(一)正義可區(qū)分為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
(二)法律行為的正義性表現(xiàn)為程序正義
四、交易的等值性與主觀價值論
(一)法律行為的正義性就是交易的等值性
(二)判斷交易等值性的兩項標準: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
(三)在判斷交易的等值性上私法原則上采納主觀價值論
五、主觀價值論意謂自治成為法律行為正義性的判斷基準
結語
第四章 事實判斷抑或價值判斷
——質疑法律行為成立事實判斷說
前言
一、在立法的層面上,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是立法者所作的價值判斷
二、在司法的層面上,法律行為是否成立是裁判者所為的價值判斷
三、在價值哲學層面上,法律行為的成立絕非事實判斷
(一)判斷與價值判斷基本類型的厘清
(二)事實具有客觀性,而法律行為的成立并非客觀事實
(三)從推理過程來看,法律行為成立推理活動的大小前提均屬于或存在價值判斷
四、法律行為的成立為什么易被誤認為是事實判斷
(一)對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規(guī)范發(fā)生誤解的可能原因
(二)法律行為成立較法律行為有效更易使人誤認為是事實問題
結語——兼論私法與其他學科對話的意義
(一)法律行為成立事實判斷說的錯誤癥結及其危害
(二)本章的結論:矯枉何必過
(三)返回母體:私法與道德哲學對話的意義
第五章 生命權:藉論證而型塑
前言
一、生命權的主體藉論證而擴張
二、生命權的內容藉論證而變化
三、生命權的保護藉論證而轉型
結語
第六章 論人格權法定主義
前言
一、法定主義抑或意定主義?這是個問題
(一)兩類歧異的觀點
(二)本章的看法
二、人格權法定主義與一般人格權
(一)“一般人格權”在本質上并非權利,而是法益
(二)在外延上,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人格權等概念
存在邏輯矛盾
三、人格權法定主義與侵權責任構成
(一)法國法
(二)德國法
(三)日本法
(四)荷蘭法
(五)中國大陸法
四、人格權法定主義與人格權的性質
結語
第七章 物權制度設計的正義維度與效率維度
——倫理學與經濟學的視角
前言
一、物權制度設計的正義之維
(一)物權法的基本任務
——界定物權并規(guī)定使各人獲得物權的規(guī)則
(二)物權法原則上實踐歸屬性正義,而非分配正義
(三)非實踐分配正義的物權法在本質上是形式理性法,不扮演公法、社會法角色
二、物權制度設計的效率之維
(一)物權法追逐實現(xiàn)效率的價值目標
(二)為實踐效率,物權法既可能保護物權,亦可能限制物權
(三)為實踐效率,物權法可能一反采取財產規(guī)則的慣常立場而改采責任規(guī)則
三、不能以效率價值戕害正義價值
(一)物權法上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并非經常沖突
(二)奉效率為圭桌可能過度戕害各人基于正當行為規(guī)則獲得的物權
(三)藉限制“物權的神圣性”以實踐效率的責任規(guī)則不能
升格為物權法的基本規(guī)則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什么是個人主義方法論 (一)什么是個人主義 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是人類文化永遠需要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長存常新的問題,也是貫穿人類文化的一個永恒的根源性的矛盾。英國哲學家羅素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把進步所需要的個人創(chuàng)造力與生存所必需的社會內聚力結合在一起”。這實際上就是如何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不僅是一個根本的哲學問題,而且也是諸如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具體社會學科門類的重大問題。在如何認識和處理個體與群體、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上,存在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與整體主義(holism)兩種不同的方法論和價值原則。羅素指出,自古以來的哲學家們“可以區(qū)分成為希望加強社會約束的人和希望放松社會約束的人”。這句話很精辟地指出了人們因立場不同而分屬個人主義或整體主義兩個不同的陣營。那么,何謂個體主義?何謂整體主義?若要對它們作出簡潔的界定,不妨借用法國學者迪蒙所作的定義:重視個體價值、忽視社會總體或使之處于從屬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為個體主義意識形態(tài)。重視社會總體性的價值、忽視個體人或使之處于從屬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是整體主義意識形態(tài)。質言之,個人主義是指“個人被抽象地勾畫為已經被給予的一個項目,它們已擁有一些興趣、要求、目的及需要等。而社會及國家則被視為一組實際的或可能的社會機制,它或多或少地對于個人的需要做出回應”。如哈耶克所述,“這種對個人作為其目標的最終決斷者的承認,對個人應盡可能以自己的意圖去支配自己的行動的信念,構成了個人主義立場的實質”。 我國多數(shù)學者認為,個人主義的概念最早出現(xiàn)于19世紀上半期,實際上,1798年康德在自己出版的最后一部著作《人類學》中,就首先使用個人主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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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礎理論新視域》是一本對民法的理論研究,作者認為民法研究要更精致,就不能故步自封,須有放眼域外的魄力,即立足于民法并超越之。惟有來自哲學、倫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的智識的襄助,才能厚植民法根基,使其研究臻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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