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黃爾梅 主編 頁數(shù):280 字數(shù):3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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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精選了54個經典案例,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案例;第二部分,調節(jié)基準刑和確定宣告刑案例;第三部分,適用量刑情節(jié)案例;第四部分,常見犯罪量刑案例;第五部分,二審改判案例。本書從以上五個部分對量刑規(guī)范化進行了深入的解讀,對加強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的指導,確保量刑指導意見的正確實施,提高量刑規(guī)范化的辦案質量和水平具有重大的參考意義。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案例
1.如何根據(jù)故意傷害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傷害后果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李貴林、于立志、劉海龍故意傷害案
2.如何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蔣振華盜竊案
3.如何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和“入戶盜竊”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潘某令、潘某輝盜竊案
4.盜竊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同時具有累犯情節(jié)的,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邱某某盜竊案
5.如何根據(jù)搶劫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搶劫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朱鵬飛等人搶劫案
6.如何根據(jù)搶劫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井開軍搶劫案
7.如何根據(jù)毒品數(shù)量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馬英強販賣毒品案
8.被告人同時具有販賣、運輸兩種犯罪行為的,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胡傳平、吳良鎮(zhèn)販賣、運輸毒品案
9.持械(槍除外)搶劫事實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
——黃國平、張雷搶劫案
10.“破壞性盜竊手段”是犯罪構成事實還是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
——李藝盜竊案
11.“盜竊次數(shù)”是確定量刑起點或者增加刑罰量的犯罪構成事實還是從重處
罰量刑情節(jié)
——吳毅輝盜竊案
12.“詐騙次數(shù)”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
——徐翠芳詐騙案
13.強奸“殘疾婦女”情節(jié)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
——趙明志強奸案
14.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非法拘禁犯罪的法定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
——丁某某、黃某某、季某某、郝某某非法拘禁案
第二部分 調節(jié)基準刑和確定宣告刑案例
15.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等多個量刑情節(jié)并存時,如何調節(jié)基準刑
——陳鋼故意傷害案
16.未遂情節(jié)與累犯、自愿認罪情節(jié)并存時,如何調節(jié)基準刑
——黃小雨搶劫案
17.未成年犯罪情節(jié)與從犯情節(jié)及其他多個情節(jié)并存時,如何調節(jié)基準刑
——張卿、張運精搶劫案
18.同時適用于各罪的量刑情節(jié),如何調節(jié)基準刑,如何依法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曹豪波詐騙、盜竊案
19.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且與被告人罪責相
適應的,可直接確定為宣告刑
——林德彬搶劫案
20.具有減輕處罰功能的自首情節(jié),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但與被告人
罪責不相適應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李春龍故意傷害案
21.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但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如何確定宣告刑
——楊毅故意傷害案
22.如何行使10%的綜合裁量權依法確定宣告刑
——周強聚眾斗毆案
第三部分 適用量刑情節(jié)案例
23.如何根據(jù)不同的自首情節(jié)合理確定調節(jié)比例
——黃亞國等人尋釁滋事案
24.如何確定交通肇事犯罪自首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劉青青交通肇事案
25.被告人十八周歲前后犯罪的,如何確定未成年犯罪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蘇兆偉等人強奸案
26.如何確定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的調節(jié)比例
——李賓、王振、張磊尋釁滋事案
27.如何確定未遂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梅玉順、徐建盜竊、搶劫案
28.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如何確定部分未遂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楊小紅盜竊案
29.如何確定被害人過錯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李中建故意傷害案
30.如何確定前科劣跡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白廣龍搶劫、盜竊案
31.如何確定坦白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李建釗、王金波、謝壯、曾禹搶劫案
32.如何確定退贓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鄧魚旺、鄧青盜竊案
33.如何確定賠償損失和被害人諒解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
——周永生故意傷害案
34.如何確定累犯和前科劣跡的調節(jié)比例
——韓殿國故意傷害案
35.被告人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被告人袁冬兵、馬小亮搶劫案
第四部分 常見犯罪量刑案例
36.交通肇事犯罪如何量刑
——鄺儉恒交通肇事案
37.故意傷害犯罪如何量刑
——陳顯鵬故意傷害案
38.強奸犯罪如何量刑
——陳立馳強奸案
39.非法拘禁犯罪如何量刑
——唐民興、張興非法拘禁案
40.搶劫犯罪如何量刑
——周行、胡露、杜俊搶劫案
41.盜竊犯罪如何量刑
——許林東、施美君盜竊案
42.詐騙犯罪如何量刑
——王天航、符玉精詐騙案
43.搶奪犯罪如何量刑
——賴小國搶奪案
44.職務侵占犯罪如何量刑
——傅勇偉職務侵占案
45.敲詐勒索犯罪如何量刑
——甘滔滔敲詐勒索案
46.妨害公務犯罪如何量刑
——楊春剛妨害公務案
47.聚眾斗毆犯罪如何量刑
——張海猛聚眾斗毆案
48.尋釁滋事犯罪如何量刑
——黃凱尋釁滋事案
49.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如何量刑
——金小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5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如何量刑
——唐彬、李仕軍運輸毒品案
第五部分 二審改判案例
51.一審法院適用量刑情節(jié)不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鄒迪故意傷害案
52.一審法院未認定自首情節(jié)不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李宗友交通肇事案
53.一審法院沒有區(qū)分主從犯,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韓思軍等敲詐勒索案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貴林,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立志,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中專文化,農民。2005年6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08年6月18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限為2008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止。2010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劉海龍,男,1984年6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8月6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貴林、于立志、劉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5日,被害人劉兵勇、單清松等人來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沙新鎮(zhèn)川周路8179號上海浩立實業(yè)有限公司,因討要車輛被砸賠償款與李廣東(另案處理)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互毆。其間,被告人于立志、劉海龍等人將劉兵勇、單清松等人拖拉進公司院內,被告人李貴林與李廣東持棍毆打劉兵勇、單清松等人,致劉兵勇脾破裂、左側第十肋骨骨折、左下肺挫傷等,致單清松遲發(fā)性脾破裂、胸外傷、左側氣胸、左肺挫傷等。經鑒定,劉兵勇、單清松傷勢均構成重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法庭審理過程中,李貴林、于立志、劉海龍三人均自愿認罪,且三人的家屬已對被害人的損失全額予以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貴林、于立志、劉海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于立志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罪,依法撤銷假釋,予以數(shù)罪并罰。本案中,李貴林系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直接加害者,系主犯,于立志、李海龍拖拉被害人,客觀上配合了李貴林等人的毆打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由于三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被告人家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李貴林酌情從輕處罰,對于立志依法從輕處罰,對劉海龍依法減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貴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于立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2005)浦刑初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于立志犯搶劫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七天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劉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訴。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二、主要問題 如何根據(jù)故意傷害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傷害后果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三、量刑分析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見,故意傷害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六級以上傷殘以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四種類型。
編輯推薦
《量刑規(guī)范化案例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黃爾梅副院長擔任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三庭庭長戴長林擔任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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